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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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首套房的,房产未过户的,女方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不为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婚姻体系的相关规定,离婚满一年且名下无抵押贷款住房的一方,若要购买房屋,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然而,城市间的首购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可分为三类:认房不认贷、认贷不认房和认房又认贷。其中,“认房不认贷”主要看名下房产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记录;“认贷不认房”则只关注贷款记录,而不考虑房产情况;至于“认房又认贷”,则需要同时满足名下无房产且无贷款记录这两个条件,才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专业解答子女并非房产“传承”角色,而是父母婚姻破裂时财产分割、监护权归属决策的重要因素。在没有稳定职业收入的情况下,裁定监护权时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生活条件等因素。年幼的子女通常会判给母亲,而成年后,个人意愿可能会成为决定因素。
专业解答婚姻破裂时,孩子与房产问题不适用继承制度,需等被继承人过世才能启动。抚养权需要仔细商议,出轨不是直接改变抚养权的依据。法院会综合孩子年龄、父母能力、条件以及孩子意愿来判断。出轨如果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可能会影响孩子争取抚养权的机会,但不决定结果。
专业解答离婚后房屋归女方,男方无其他房产且符合首次置业条件,或可再次购房视为首次。但需考虑男方贷款记录及当地购房政策,如离婚时间限制,防止假离婚购房。判定需综合复杂因素。
专业解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房屋属于建房者;如果是婚后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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