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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二审,二审有何区别

郑* 广东-韶关 刑事诉讼咨询 2021.03.06 12:56:56 407人阅读

刑事案件,一审二审,二审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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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案件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权的人提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当遵循的活动程序。
1.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含: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法庭审判的程序如下依次进行第一开庭。
第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第三法庭辩论。
第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
第五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2.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自诉人应向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021-03-06 12:58: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 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 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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