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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6万元,按新旧刑法那个判的最重

张** 陕西-汉中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1.03.05 12:05:28 370人阅读

贪污6万元,按新旧刑法那个判的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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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2021-03-05 12:06:2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贪污了6万元,按新旧刑法那个判的重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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