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扬州法律咨询 > 扬州民间借贷法律咨询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犯法的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犯法的案例

李** 江苏-扬州 民间借贷咨询 2021.03.05 06:46:01 492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犯法的案例

其他人都在看:
扬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扬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属于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诈骗罪;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实施的,不是诈骗罪。放高利贷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主张返还本金及高利息的不支持,只支持银行利率的4倍

2021-03-05 06:48:01 回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