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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类商标申报的含义,具体申报要求

付** 浙江-金华 商标咨询 2017.03.14 07:23:19 438人阅读

我朋友注册商标的时候有人问他是要注册全类商标吗,全类商标申报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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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类商标申报的要素有三个:
  1.同一个商标:全类注册的商标是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的是同一个商标。
  2.同一个申请人:全类注册的申请人是同一个主体,即是同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商标在全部类别上都有人注册,而且是不同的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同一申请人包括同一共同申请人的情况。
  3.45个类别:全类注册的类别是《分类表》上所列的全部类别,目前共有45个类别。

2017-03-14 07: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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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全类商标申报"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2017-03-14 07:24:19 回复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注意:法定不起诉必须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 ⑴适用条件: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有: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 注意:对于这些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⑵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 ⑶程序:这种不起诉的作出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⑴适用条件:
①经过补充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注意:
①存疑不起诉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第二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⑵“证据不足”的含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

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有哪些
1、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
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2、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3、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
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你好,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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