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校舍;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雷击、其他公共设施,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放学、台风,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网友评论,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操作规程、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自伤的、要求的、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律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①地震,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食品、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返校。相关阅读、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第十三条规定,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者管理混乱,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不承担事故责任;④学生自杀,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专业解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伤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遭受伤害时,应由学校或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且未能尽职履行教育和监管之责,则学校及其施害者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已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专业解答小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碰撞后,责任如何分担若在学校中发生学生奔跑相互碰撞事件,导致其中一名学生受伤,那么负责该学生日常监护之监护人员应承担起对受伤学生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如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未能履行其教育及管理的应有职责,那么学校亦须担负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证实已经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便无需再为此次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对于此问题,负有不可推卸之责。孩子在定位在校期间之内,他们的法定监护权并未转移至学校身上。尽管学校承载着较为艰巨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以及安全保障等诸多职责,但这并不构成在此背景下的法定监护义务。我们必须明确,校方与家长之间并非天然或理应产生那种委托监护的紧密协作关系。既然如此,那么对于在校园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其最终的责任划分则须依据校方过失程度之轻重而定。
专业解答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身伤害负有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学校在管理上有疏忽,无论伤害来自校内还是校外,都需负责,但可向侵害方追偿。校外人员造成伤害时,学校仅在未尽管理职责时承担补充责任。
专业解答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园所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有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力履行职责可免责。未尽教育监管义务的学校需承担责任;第三方造成的伤害,教育机构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机构在承担后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律师解析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解析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 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应由侵权者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孩子在学校受伤骨折,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孩子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受伤骨折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律师解析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第三人原则造成学生受伤,且学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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