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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纠纷,原告可以全权委托给法院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如果不能解决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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