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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60岁老人,导致老年人心脏病复发,抢救及时

郑** 新疆-吐鲁番 人身侵权咨询 2021.02.11 06:23:45 311人阅读

老师打60岁老人,导致老年人心脏病复发,抢救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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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021-02-11 06:25:45 回复

关于内犯人死亡的证明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也就是说需要由负责证明其对犯人的死亡没有过错责任,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形。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犯人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关于内犯人死亡的证明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也就是说需要由负责证明其对犯人的死亡没有过错责任,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形。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犯人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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