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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王* 广东-清远 其他咨询 2021.02.09 09:29:43 325人阅读

民法院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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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021-02-09 09:31:43 回复

您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一下这些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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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措施有哪些方面

    专业解答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会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查询、冻结、划拨银行账户,以确保义务人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判决。2.扣留、提取收入,直接从义务人获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应金额。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将义务人拥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变现,用于履行判决。4.搜查藏匿财产,寻找并查获义务人隐藏的财产,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全面执行。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要求义务人将判决确定的财物或票证交付给权利人。6.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如果义务人拒绝搬出或退出特定的房屋或土地,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7.强制执行指定行为,如要求义务人完成特定的行为或履行特定的义务。8.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确保义务人将财产的权证照转移给权利人。这些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是确保义务人履行生效裁判,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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