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税种,其征税爱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获到的增值额,而增值税的征税爱人也为增值额。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存废分析入手,结合该税种的征管现状,提议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若干建议。
一、土地增值税管理现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土地增值税已成为地方税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财力的贡献日益增强。以江苏为例,2005年土地增值税入库22.73亿元,占地方税收的2.73%,到2010年该税种入库规模已攀至170.36亿元,与2005年相比,增长6.5倍,2014年入库444.78亿元,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税收结构占比达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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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是:确保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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