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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可以成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管理罪的主体。主要考虑如下:
第
一,如果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则意味着实践中进行责令改正,须向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如对某运营商省公司的责令改正文书须向总公司作出,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
二,对于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不宜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故应当将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
2021-02-08 18:20: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