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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民法总则149条的欺诈行为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条解析:该法条规定了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撤销权收到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总之,该类合同中,受欺诈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需要看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况。
2021-02-07 20:01: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