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适格主体
根据我们所办过的一些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目前当
事人因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题不适格而蒙受
损失。那么,哪些主体才是适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签
订主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主体必须是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
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出现了乡镇级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等主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
议的情形。对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一方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
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明确规
定,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
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
起诉前经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因此,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该解
始施行时起,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一律无
效;而
2005
年
8
月
1
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则必须在起诉前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才能有效,因此,此种
情形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释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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