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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农民工因工死亡,请问农民工工伤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农民工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如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专业解答关于农民工因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问题在针对乡村环境下指派他人进行工作时出现伤亡事件的补偿问题上,我们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解决:首先,丧葬费用将依据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所发布的关于当年内该地区在职员工的月均薪酬水平,按照六个月的总金额予以实施。其次,对于各项损失赔偿金的确定,我们需要参照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以预估出二十年的所需支出。
专业解答(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专业解答劳动者离职后暂住工厂宿舍,若因病离世且存在未交接工作或未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事宜,其亲友可申请按工伤事故处理。然而,若劳动者与雇佣方已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离世后,用人单位无需担责。此时,劳动者离世虽发生在工厂宿舍,但因劳动关系已终止,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2、伤残待遇;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4、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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