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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触犯刑法

徐* 四川-雅安 刑事风险防控咨询 2021.01.09 06:50:18 3420人阅读

故意损坏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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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1-01-09 06:52: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如果是过失造成消防设施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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