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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身体原因向公司申请调岗,公司不予处理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岗位的安排,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范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就岗位安排或调整发生争议,是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当事人因为身体原因向公司申请调岗,公司不予处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至于当事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中对于岗位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还要看单位的安排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对一些有准入限制的职业,是否经过培训和取证,是否满足劳动条件和其他要素。 如果劳动仲裁结果裁定岗位调整合理,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又无法继续,从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标准是按照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如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标准工资。最多补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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