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提问中涉及两个问题:
(
1)缺席审判的合法性;
(
2)维持原判的合法性。这两个问题均有法律依据。
一《民诉法》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民诉法》对上诉案的处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专业解答一审缺席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是只能就判决上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中,如果是一审缺席判决的,此时被告不服上诉的,在二审中如果是被告递交证据的话,此时是不能认为是新证据的。
专业解答伪造借条签名,一审缺席判决的,败诉方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败诉方提起上诉的时间是收到一审判决书以后的15天之内。事实上,有证据证明借条签名是伪造的,正常情况下被告就应该积极应诉,伪造的借条是无效的。
专业解答二审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如上诉人缺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撤销这类案件的审理。对这类案件当事人应积极地通知,原告未出席的撤销这类案件的审理,被告人未出席的,应积极地按照缺席判决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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