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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政府与我签订动迁合同,5年后政府回迁时说我不符合动迁政策要终止合同,导致我现在没有任何动迁待遇。我该怎么办。我想问5年前签的动迁合同,在这期间如果国家政策变了,那我这份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我应该用什么方法让政府继续履行合同。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合同若无法继续履行有多种原因,其中有一项就是国家政策改变,若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给你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偿,你可以向政府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五年前的合同若因国家政策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
第一是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问题。许多拆迁方为了让被拆迁者更快的签约往往会规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这个期限里签约的业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但事实上拆迁方提出多个奖励期补偿递减的情况并不常见,后签约的业主们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补偿。虽然如此,现在的拆迁方大多只规定一个奖励期了。 第二种就是回迁安置房的选择。拆迁方往往会告诉被拆迁者如果先与他们签约就能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者可以选到相对更好的房子。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对于拆迁方来说,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他们往往会在被规划为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商品房以供销售。而开发商会先将较差的户型卖出,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户型往往会等到最后。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选到什么样的房子而不在于能不能选到房子,不存在拆迁之后,房主无法安置的问题。
签合同的主体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办是代表政府签署的合同,盖得章是政府的公章,同样有法律效应;拆迁的赔偿必须写入补偿协议,否则没有法律效应。和政府签合同时必须看有无丢项拉项,哪些是算少的、哪些可以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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