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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严* 四川-凉山 其他咨询 2020.12.13 23:44:19 403人阅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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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
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020-12-13 23:4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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