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缴存单位可在单位、职工各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低于10%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其余部分作为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3、缴存基数下限: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3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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