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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下,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不存在“肇事方”、“受害者“之类的概念,大家都是一样的”当事人“。如果甲方驾车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乙方受伤,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由甲方所驾驶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垫付乙方的医药费。但是在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一般都是甲方和乙方自行商议,自己先垫付。不论医药费谁垫付,法律目前还没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只能说自己方到医院交过钱,就要保留好交钱的单据,日后在事故责任下来后,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该出的钱。
2020-12-05 11:11: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