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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服务性商标犯罪量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13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该条文中没有规定,在同一种商业服务经营上使用与他人注册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对象只能是商品商标。假冒服务性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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