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由A承担,因A诉讼时已满十八岁,且有经济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延期给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由A承担,因A诉讼时已满十八岁,且有经济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延期给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由A承担,因A诉讼时已满十八岁,且有经济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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