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专业解答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有人去世之后,他的财产继承人得用他们拿到手的钱去还那些应该给政府交的税还有其他主动借出的债什么的。这个法律规矩就是说,你要是继承了遗产,就必须用这些东西去还你父亲或者母亲的帐。但是,还账的金额不能超过你手里所有的遗产。比如说,如果你继承到的遗产不够还所有的债,那你就可以选择不还那些比你继承到的遗产还要多的债。当然,如果你选择不要这份遗产,那你也就不用管你父母的债了。
专业解答这个问题,就要看他们有没有继承到遗产,还有遗产值多少钱了。如果他们继承到了遗产,那就按照上面那条法规说的,他们也只能用继承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去还债。但如果他们没继承到遗产或者选择不要遗产,那他们可能就不用还债了。所以另一半到底要不要还债,就看他们有没有继承到遗产,还有遗产值多少钱了。如果他们继承到了遗产,那就得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还债责任。
专业解答那么这位新的继承者就能自己决定是不是要把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也给还上,除非他自己愿意主动去还。当然,如果这个继承人选择不要这份遗产的话,那他也就不用管去世之人的那些债务了。
专业解答那就大家平均着来吧。最后还能向哪个欠款的人追讨多出来的那部分钱。但这具体追讨多少,是要根据每个连带责任人自己实际承担的责任和相关的证据来看的。
专业解答那就别管超过这个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除非你自己愿意去还。当然,如果你不想继承我的遗产,那你也就不用背负我的债务了。所以说,当我去世以后,你要根据你继承到的遗产价值来决定你该不该还债,除非你自己选择不要这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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