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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抗诉可否直接执行

赵* 青海-海南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2.03 15:53:09 397人阅读

检察院的抗诉可否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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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2020-12-03 15:55:09 回复

【法律意见】二审维持原判几率多大,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及一审的判决才可以分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并可加重对被告人所判的刑罚;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则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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