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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资基数比生育基数高的话是按照工资基数报销,那这个工资基数的时间是按照去年1月份到12月份的算吗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咨询社保局
建议咨询社保中心
停工留薪期工资,实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实际工资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各省规定不同,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以上是对工伤基数比工资高按哪个交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根据《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按《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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