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武汉市参加社会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参保或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且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即可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解答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用,从次年1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若在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停保后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缴纳费用。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享受医保待遇需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直接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200元及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200元以上的,由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资格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门诊重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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