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票据法》对票据保证在形式上有严格要求。票据保证人在为票据提供保证行为时,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才能产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就无效,难以实现票据担保的目的和预期效果。而民法保证虽然也是要式法律行为,但其内容和形式都没有票据保证规定得严格。
(二)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人不需要和债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只要在票据上或票据的粘单上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和签章,并表明为某一特定债务人“保证”字样,票据保证就成立。而民法上的保证则是契约行为,必须争得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债权人三方主体,存在三个契约关系:债权人与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是保证契约成立的前提条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契约;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证契约。
(三)票据保证具有性而不具有从属性。票据保证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单独成立,即使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时(如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无行为能力。受欺诈等无效),也不因此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仍然有效。除非在被保证人的债务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民法上的保证不具有这种性,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当主债务无效时,保证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无一般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承担责任的年龄不同。
我国《民法》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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