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玉溪法律咨询 > 玉溪离婚法律咨询 > 损害事实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损害事实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杨** 云南-玉溪 离婚咨询 2020.12.02 06:15:41 405人阅读

损害事实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其他人都在看:
玉溪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玉溪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也可以是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损害事实可以是侵权行为,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损坏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

2020-12-02 06:16:41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