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婚姻财产纠纷法律来源依据上讲,其婚姻财产纠纷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新中国成立后,为贯彻婚姻自由原则,防止买买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情况的现实存在,在《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规定争对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男、女双方的其它家庭成员。虽然婚姻法有该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因悠久的民间婚嫁习俗的影响,大多数家庭都会因子女结婚而约定彩礼。这样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纠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我国法律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为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适用依据。
如果父亲无权处分,但是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方为善意第三人,那么根据善意取得的原则,不能撤销买卖合同和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如果父亲有权处分,那就更不能要回来了。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