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界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明确了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范围。大多论者认为,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它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所以刑法对其内部人员的有关职务犯罪行为一视同仁。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业主共有的情形如下: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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