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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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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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感情不和而轻易离家出走或分居另过,不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双方应尽可能以诚相见、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维系好家庭的和睦。但是,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甚至不堪同居的情况是存在的。分居是夫妻感情不和恶化到一定程度的反映,由于分居,双方虽然名义上是夫妻,而实际上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尽义务,形成家庭的,名存实亡。因此,分居时间的长短,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参考标准之一。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此,应当注意:(1)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上的不和,其他原因如婚后无房无法同居或两地分居等,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2)分居的时间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为分居2年以上;(3)分居的年限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如果分居满2年,但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夫妻双方分居达一定期限,是否离婚,还要看是否确无和好可能,相互间不尽夫妻义务。
2020-11-30 11:46:5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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