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专业解答若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婚姻期间所产生之共有财产归属子女,此项协议当属有效。但须确保该财产确为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且具备合法性,方得行使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力。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在丧偶之后的归属如何进行处理(1)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置,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所得的共同所有之财产,除非事先有所约定,如需进行财产分割以处理遗产事宜,应首先将共同所有之财产的一半划分为属于配偶之个人财产,剩下的部分则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处置。(2)针对夫妻其中一方去世所导致的遗产分配问题,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应按照平等原则来继承遗产。
专业解答未办婚姻登记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比如孩子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孩子的意愿等。一般来说,两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归母亲;两岁以上的,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基准;孩子满八岁的,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费,一般由双方分担,具体比例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和财产分配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要是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失,可能需要承担更高比例的诉讼费。
专业解答在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经法院拍卖后,所得价款需按照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具体贡献比例进行分配。若没有特别约定,则视为夫妻双方等额享有拍卖款。在分配前,需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偿清后,如有剩余款项,则由夫妻双方以公平的方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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