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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颇费苦心,现在要用到这方面的知识了,请问一下南昌律师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怎么确定啊?

许** 湖北-十堰 房屋租赁咨询 2016.12.12 09:08:34 2100人阅读

为了准备毕业论文,我颇费苦心,现在要用到这方面的知识了,请问一下南昌律师房屋租赁纠纷 管辖怎么确定啊?希望专家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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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已失效)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由于上述批复已经失效,实践中,我们还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寻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属于约定管辖。其次,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质属于合同纠纷。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直接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而与租赁房屋产权属性无关。《民诉法》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专指因不动产提起的物权诉讼,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最后,虽然2013年最高院废止了最高法院198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批复,但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也最有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执行。只是在当时最高法院198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批复认为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管辖递进选择划分,而民诉法若干意见及新的民事诉讼法是把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和法院进行选择。房屋租赁纠纷 管辖确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上所述,希望对你有用

2016-12-12 09: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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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房屋租赁纠纷 管辖确定这个问题,请参考上面的陈述

2016-12-12 09:1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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