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低价高估,属于虚假出资的情况。《公司法》第31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充实,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当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股东出现出资不实时,该股东在不实出资的差额内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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