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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外嫁女,户口在娘家,现娘家征收土地,我能分到征收费用吗
可以分到,我办理过相同案例。
人民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因此,外嫁女与丈夫及孩子户口上在娘家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因为你户口在娘家,所以土地征收款能与当地村民享受平等待遇。
只要婆家有土地,当事人有土地可种,就相当于分得土地,娘家土地应收回,就不应该分得土地征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争议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对争议地享有完全的权利。我国的国情是土地少、人口多,土地资源有限,因而在两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没有预留机动土地,对此后婚进婚出的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均没有多余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一直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即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对于出嫁女是否在嫁入地分得土地,应当以出嫁女在嫁入地有土地耕种,就相当于出嫁女在该地分得土地,不能以集体重新另外分配土地作为认定出嫁女重新分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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