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诈骗活动不知情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所得好处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中间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予以配合实施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果中间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是被欺骗而成为中间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所得好处费是非法所得,必须予以收缴。
您好,关于合同法58条属不当得利之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不当得利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怠珐糙貉孬股茬瘫长凯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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