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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及时缴纳, 住院费用无法报销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因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导致职工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享受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该待遇。根据《社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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