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4]196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或核算的分)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要怎样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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