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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协议是否有效,政府有权强行补偿吗

贺** 吉林-松原 补偿标准咨询 2020.11.14 00:16:34 336人阅读

棚户区拆迁协议是否有效,政府有权强行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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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暴力是违法的,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请致电律师详细告知具体怦情况才好帮您进一步分析并给您做出专业解答

2020-11-14 00:18:34 回复

您好,关于你好!棚户区改造政府能强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棚户区改造可以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扩展资料:案例:木兰县执行首例“司法”案件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木兰县木兰镇民主路5户房屋被司法,这也是木兰县首例进入“司法”的案件,这些房屋的依法拆除,为木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扫清障碍,加快民生工程建设,让项目成果尽早惠及百姓。木兰县棚户区面积大,大约占到城区面积的13,到年末尚有6195户、37万平方米棚户区未改造。民主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始于,共涉及居民408户,房屋总面积26821.77平方米。前期采取了“政府主导、企业推进”的拆迁模式,由于补偿标准不一,居民相互攀比,拆迁工作陷入停滞状态,无法实现净地建设,拆迁户四处租房、漂泊在外,无法回迁,最长时间达8年之久。木兰县为了规范房屋征收市场,改善房屋征收环境,切实保障拆迁居民的实际利益。县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的规定,将民主路征收纳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对民主路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实施依法征收。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征收程序严格到位、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支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即签约搬迁395户,完成任务目标的96.8。剩余被征收户由于提出的利益诉求远远超出政策范围,因此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9月,县政府依法向剩余被征收户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征收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月,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经省市县审理,县一期下达(2016)黑0127行审7号、(2016)黑0127行审13号、(2016)黑0127行审14号、(2016)黑0127行审17号和(2017)黑0127行审4号准予司法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并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此次木兰县民主路房屋司法是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以来,木兰县首例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强制执行案例。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棚户区改造可以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扩展资料:案例:木兰县执行首例“司法”案件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木兰县木兰镇民主路5户房屋被司法,这也是木兰县首例进入“司法”的案件,这些房屋的依法拆除,为木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扫清障碍,加快民生工程建设,让项目成果尽早惠及百姓。木兰县棚户区面积大,大约占到城区面积的13,到年末尚有6195户、37万平方米棚户区未改造。民主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始于,共涉及居民408户,房屋总面积26821.77平方米。前期采取了“政府主导、企业推进”的拆迁模式,由于补偿标准不一,居民相互攀比,拆迁工作陷入停滞状态,无法实现净地建设,拆迁户四处租房、漂泊在外,无法回迁,最长时间达8年之久。木兰县为了规范房屋征收市场,改善房屋征收环境,切实保障拆迁居民的实际利益。县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的规定,将民主路征收纳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对民主路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实施依法征收。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征收程序严格到位、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支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即签约搬迁395户,完成任务目标的96.8。剩余被征收户由于提出的利益诉求远远超出政策范围,因此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9月,县政府依法向剩余被征收户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征收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月,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经省市县审理,县一期下达(2016)黑0127行审7号、(2016)黑0127行审13号、(2016)黑0127行审14号、(2016)黑0127行审17号和(2017)黑0127行审4号准予司法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并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此次木兰县民主路房屋司法是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以来,木兰县首例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强制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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