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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后法院不支付公告费
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上诉费应由谁来负担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现象经常发生,但是,在重审时上诉费应由谁来负担《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们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原、被告的过错责任来确定应由谁负担;二是认为应由上诉人自己负担。请问上述意见哪一种正确关于二审发回重审的诉讼费问题,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受理费。来信所述情况中重审后又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用重新预交受理费。二审判决时,上诉费根据审理的具体情况应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果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未再提出上诉,按《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
判决书中有执行标的的,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判决利息能让强制执行,那么就是执行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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