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信息搜集方式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它既可以被用作合法、正当目的,也可以被用作非法目的。目前“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隐私侵权问题,一类是名誉侵权问题。对于
第一类问题而言,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要视所征集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类型而定。如果单纯征集和公布他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与人格尊严名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的话,并不构成隐私侵权;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才构成真正的隐私侵权。当然,对于那些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性质上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类问题中,要注意区分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正常的道德评价与通过捏造事实、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的名誉侵权行为。对于正常、合理的道德评价应该允许,对于那些超越范围的“网络暴力”行为应该禁止。
如果人肉搜索触犯法律的话,进行人肉搜索操作的当事人首先要承担责任,网站则要区别对待。网络的特点决定它具有一定开放性,而现行法律没有要求网站对其所刊载和发布的全部内容都要承担责任。但网站至少要承担两个义务:一是当有人发布含有明显违法内容的信息时,网站应在一定时限内发现并删除。具体多长时限,需要管理部门给予规定。二是在收到有关方面提出删除的要求时,应无条件删除,否则构成违法,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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