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出于个人目的,将粮食晒在公路上,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行为导致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机动车司机在如此危险的道路上行驶,在未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如果占据公共交通道路来晾晒粮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