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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开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刘** 江西-赣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1.07 07:23:38 4440人阅读

销售不开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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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开发票是偷税行为吗一“不开发票”不开具发票,隐匿实际收入,设置帐外帐,这是目前发票偷税的最常见现象,尤见于餐饮、娱乐等私营性质的小规模服务性行业。许多消费者可能都有切身体会,当您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后向其索要发票时,对方常常以“发票用完了,还没去买”、“先开个收据,下次来再换发票”等借口想方设法搪塞、拖延不给发票由于税务机关加大了检查力度和实施发票刮奖等鼓励措施,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对此,一些违法企业开始变换手法,以赠送饮料、洗浴票等小礼品等来“替代”发票还有一些企业更是恶意向客户索要额外加价的开票费,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客户便放弃索要发票或退求开具收据一些不法经营者还存在开具伪造、作废发票等更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串用发票”有些企业领用多种发票,经营多项业务,为降低税率,高税低开,或国地税发票混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广泛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宾馆酒店行业。按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餐饮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而歌厅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经营者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往往将歌厅服务也开成餐饮服务。还有些企业为了虚增抵扣税款,扩大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等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如有些广告企业,将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业务,如广告牌位租赁业务、广告加工承揽业务等,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营业税款。三“代理开具发票”一些单位因存在无票经营部分,其经营额一般远远大于其开票部分,为他人代理开具发票的收入直接冲抵无票营业额,这样代理开具单位既不增加销售额,又不易被发现。有的单位和个人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将本单位的发票提供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代理开具或者虚开,为偷逃税提供便利。有些地区为了税源经济,甚至由政府牵头,成立所谓的“开票公司”,吸引外来税源,擅自降低“税率”,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个人从中渔利。正是由于有经济利益的诱惑,税源经济的驱使,各种“开票公司”才能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代理开具票信息。四“虚开发票”在开票种类上,由于近年来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出台了一些措施,虚开此类发票行为已有所遏制,但取而代之的以开具劳务费为名目的服务业发票已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目标。另外随着营业税逐步采取差额计税后,在地税发票中,存在着一部分可以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部分企业便虚构经营内容或虚开经营金额,虚增抵扣税额,人为地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偷逃营业税的目的。

2020-11-07 07:25: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有关司法解释。3。l,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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