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购买了房屋并登记了房屋, 承租人还能主张优先购买
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了,但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有限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22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希望能够帮到你。
律师解析 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权利应优先于承租人。理由是:从权利属性上讲,承租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
律师解析 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便出租人没有事先通知,而直接将房屋出卖,承租人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限制性较强的权利,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可期待性,因此不能直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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