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保山法律咨询 > 保山人身侵权法律咨询 > 植物人死亡护理费能退吗

植物人死亡护理费能退吗

易* 云南-保山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1.06 09:10:16 465人阅读

植物人死亡护理费能退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保山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保山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时间:2016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第七审判庭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情:2012年7月,邱某为江苏某百货公司提供装潢服务时受伤成为植物人。判决百货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按20年算,计26万余元。经强制执行,双方和解,百货公司一次性履行28万余元。2014年11月,邱某死亡。近日,百货公司认为,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要求邱某儿子返还。案情回放2012年6月,原告江苏某百货公司将室内装修事宜承包给何某。何某则雇佣邱某具体施工。一个月后,邱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坠落地面,成为植物人。2013年8月,因赔偿问题,以邱某为原告,邱某之子邱某华作为法定代理人,将何某及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认定,邱某与何某系劳务关系,百货公司与何某系承揽关系。因百货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判决其承担邱某经济损失的三成,合计3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部分,参照2011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平均工资年收入21683元,双人护理计算20年,百货公司承担部分为26万余元。2014年8月,执行阶段,经双方和解,由百货公司一次性履行28万余元。三个月后,邱某死亡。百货公司认为,邱某尚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属于不当得利,因邱某华全程参加诉讼活动,并领取了执行款,故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3万余元。庭审现场庭审当日,原5年,但认可5年,为6万余元。将执行和解时被告方让步的6万余元全部算在护理费项目中加以剔除,现还多出13万余元。随后,双方的交锋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焦点
一:被告邱某华是否系适格主体关于为何将邱某华列为被告,原告方在诉状中载明,邱某华系邱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因其父受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包括诉讼、执行均由邱某华代理,执行款亦全部汇至其卡中。现邱某已死亡,无需护理,护理费剩余部分仍控制在邱某华手中,对其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其返还。但被告代理人则针锋相对,认为邱某华不是适格主体。因邱某华接受赔偿款时的身份系法定代理人,实质就是代理人,其所代为领取的款项已用于邱某的后续治疗等事宜。即便邱某华身为继承人,作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邱某总共有几位近亲属”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回答:“四人。父母、妻子及儿子邱某华。”焦点
二:护理费年限计算20年是否合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2013年8月邱某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载明,原告当初就主张护理费支持5年,超过年限的,按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接着,原告方又举证了居民殡葬证,证明邱某实际护理期限并没有5年。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护理费年限一次性计算20年有根据,理由有
三:一是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邱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可支持20年护理期限。二是合理。当时被告方是可以主张城镇标准的,但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并未主张。三是合情。该案原告作为赔偿主体,系公司,遭遇市场风险资不抵债或不存在的风险很大。如果起初仅支持5年护理,而邱某生存期很长的话,将很难维权。焦点
三:提前给付的护理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入辩论阶段,原告方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某当初接受赔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护理费属于专项费用,其死亡后,这笔一直由其子邱某华管理的费用就丧失了合法根据。对被告而言,这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方提出多个反驳理由。其认为,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法理,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应具备四个要素,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该案中,被告之父邱某获得的护理费是基于提供劳务受损,并经判决确认,有合法依据。原告方仅说明了邱某华接受了赔偿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仍在邱某华处。另一方面,该案经执行和解,在被告方作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原告方已一次性履行完毕。应当说,双方均已无权反悔。原告代理人则强调,执行过程中,因公司账户被查封,迫不得已才要求和解的。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2020-11-06 09:11:16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损害赔偿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时间:2016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第七审判庭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情:2012年7月,邱某为江苏某百货公司提供装潢服务时受伤成为植物人。判决百货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按20年算,计26万余元。经强制执行,双方和解,百货公司一次性履行28万余元。2014年11月,邱某死亡。近日,百货公司认为,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要求邱某儿子返还。案情回放2012年6月,原告江苏某百货公司将室内装修事宜承包给何某。何某则雇佣邱某具体施工。一个月后,邱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坠落地面,成为植物人。2013年8月,因赔偿问题,以邱某为原告,邱某之子邱某华作为法定代理人,将何某及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认定,邱某与何某系劳务关系,百货公司与何某系承揽关系。因百货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判决其承担邱某经济损失的三成,合计3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部分,参照2011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平均工资年收入21683元,双人护理计算20年,百货公司承担部分为26万余元。2014年8月,执行阶段,经双方和解,由百货公司一次性履行28万余元。三个月后,邱某死亡。百货公司认为,邱某尚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属于不当得利,因邱某华全程参加诉讼活动,并领取了执行款,故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3万余元。庭审现场庭审当日,原5年,但认可5年,为6万余元。将执行和解时被告方让步的6万余元全部算在护理费项目中加以剔除,现还多出13万余元。随后,双方的交锋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焦点
一:被告邱某华是否系适格主体关于为何将邱某华列为被告,原告方在诉状中载明,邱某华系邱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因其父受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包括诉讼、执行均由邱某华代理,执行款亦全部汇至其卡中。现邱某已死亡,无需护理,护理费剩余部分仍控制在邱某华手中,对其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其返还。但被告代理人则针锋相对,认为邱某华不是适格主体。因邱某华接受赔偿款时的身份系法定代理人,实质就是代理人,其所代为领取的款项已用于邱某的后续治疗等事宜。即便邱某华身为继承人,作为被告也是不合适的。“邱某总共有几位近亲属”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回答:“四人。父母、妻子及儿子邱某华。”焦点
二:护理费年限计算20年是否合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2013年8月邱某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上面载明,原告当初就主张护理费支持5年,超过年限的,按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接着,原告方又举证了居民殡葬证,证明邱某实际护理期限并没有5年。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护理费年限一次性计算20年有根据,理由有
三:一是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邱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可支持20年护理期限。二是合理。当时被告方是可以主张城镇标准的,但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并未主张。三是合情。该案原告作为赔偿主体,系公司,遭遇市场风险资不抵债或不存在的风险很大。如果起初仅支持5年护理,而邱某生存期很长的话,将很难维权。焦点
三:提前给付的护理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入辩论阶段,原告方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某当初接受赔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护理费属于专项费用,其死亡后,这笔一直由其子邱某华管理的费用就丧失了合法根据。对被告而言,这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方提出多个反驳理由。其认为,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法理,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应具备四个要素,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该案中,被告之父邱某获得的护理费是基于提供劳务受损,并经判决确认,有合法依据。原告方仅说明了邱某华接受了赔偿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仍在邱某华处。另一方面,该案经执行和解,在被告方作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原告方已一次性履行完毕。应当说,双方均已无权反悔。原告代理人则强调,执行过程中,因公司账户被查封,迫不得已才要求和解的。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40000人阅读

人身损害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知识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怎么解读的呢?以及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发布传播谣言
49499人阅读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发布传播谣言的途径越来越多,影响也不可估计,发布传播谣言百科栏目,为你介绍发布传播谣言有关法律,快来了解一下吧!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10801人阅读

近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构造和谐网络环境添砖加瓦,律图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百科栏目,将为你介绍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相关知识,比如实名认证、施行时间等内容,快来了解一下吧!

赔偿协议书范本
5674人阅读

赔偿协议书是处理纠纷时,经常会使用的应用文本之一,那么究竟赔偿协议书范本是什么,赔偿协议书范本的使用范围又是什么,更多赔偿协议书范本相关内容,尽在律图,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网络暴力
265094人阅读

21世纪互联网持续高速发展,大家手里随时拿着手机,网络时刻都在影响我们生活。与此同时,网络暴力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究竟网络暴力是什么,是如何界定的,更多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内容尽在律图。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