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点不清楚抵押登记和预售登记有什么区别,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麻烦开封律师内行帮我解答一下。谢谢啦~
关于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这个问题《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179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和预售登记都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抵押登记和预售登记的效力并无绝对的先后之分,而是要看登记的先后顺序。即抵押登记和预售登记,先登记的效力优先。
2016-11-10 22:33:57 回复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呢,抵押登记之后可能会涉及司法拍卖,如果抵押登记发生在前,预售登记发生在后,但是司法拍卖发生在预售合同签订之后,那么,是司法拍卖的买卖合同效力优先还是预售合同的效力优先呢?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48号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5号判决的观点,不能简单将拍卖时间和预售时间进行比较,由于拍卖形成的特殊买卖合同是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得以实现的条件和必然结果,因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后的预售登记,因此,司法拍卖的合同效力优先于预售合同的效力
2016-11-10 22:27:57 回复专业解答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仅有三个月。在进行房屋交易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签署时,为了确保未来顺利实现其物权功能,双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登记机关提交预告登记申请。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若未经预告登记中所载明的权利方的许可,擅自处置该项不动产,将不会产生实际有效的物权效力。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仅有三个月。在进行房屋交易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签署时,为了确保未来顺利实现其物权功能,双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登记机关提交预告登记申请。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若未经预告登记中所载明的权利方的许可,擅自处置该项不动产,将不会产生实际有效的物权效力。
专业解答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为:预告登记赋予请求权物权效力,对抗相应不动产物权处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视为准物权或次抵押权,效力优于债权但低于其他担保物权;预告登记无优先受偿权,仅对抗第三方;预告登记确保未来抵押权设立,权利人有优先设立权,但在正式登记前不得直接行使或主张抵押权。
专业解答关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的合法销售问题,应明确: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合同应受尊重。依法登记虽是实现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但非影响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未获实际产权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不等同于物权行为。若合同符合法定成立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律师解析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规定是: 当事人签订房屋预售协议时,为保障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抵押登记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他人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律师解析 有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抵押登记也就是指购买者同时与开发商、银行签订了买房的合约及借贷的合约后,在房管局的房屋备案系统中会进行预抵押登记。
律师解析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规定是:当事人签订房屋预售协议时,为保障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他人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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