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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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