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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户籍在济南怎么上学?

雷* 江苏-南通 结婚咨询 2020.10.29 04:39:39 351人阅读

济南户籍在济南怎么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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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可以在外地上,但是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开证明。为确保每一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拆迁群众子女免试、就近、按时入学,渭城区教育局积极实施“春雨行动计划”,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拆迁群众子女就学保障机制,下发了《拆迁群众子女就学安置办法》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科学划分学区,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统筹规划,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拆迁群众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学上。据今年春季开学统计,全区中小学校共安置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拆迁群众子女4380名入学。

2020-10-29 04:41: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果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规定的,可以。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上交复印件:在惠州的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县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证明在惠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证明儿童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果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规定的,可以。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上交复印件:在惠州的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县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证明在惠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证明儿童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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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居住在济南的省外户籍的残疾人可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解析 居住在济南的省外户籍残疾人可享受: 一、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四、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 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公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六、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 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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