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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有约定期限好还是没有约定期限好?

项* 山西-长治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28 23:35:40 443人阅读

借条上有约定期限好还是没有约定期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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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己整理一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签字按印):借款人(签字按印),用的时候尽量全部打印,不要手填借条本人(借钱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今借到(出借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的钱的数目)元整。(如果有利息的话,你要增加关于利息的计算,截止年月日一次性还清全部本息)(担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自愿为此次借款做担保,保证(借钱人姓名)在其承诺的时间内还清全部欠款,如不能还清,(担保人姓名)代为偿还全部借款。保证期间,本人承诺年月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因为网站格式问题,我的格式上传后会变成连在一起。(保证期间建议写的要超过借款人承诺还款时间的2-3年)保证方式:担保人签字按印

2020-10-28 23:36: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关于一般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从两年改为了三年。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债务,都应该视为债权未收到侵害,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不起算,因而相应债权受最长20年的特殊时效制度。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没有约定还款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宽限期限结束,债务人仍然不履行义务,此时应视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此时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丧失胜诉权,从而影响到自身权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起诉时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一直有效。但要受民法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约束。
网友提问
许某在1995年7月20日因经营木材缺少资金向我借款2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李明现金2万元,借款人许某。”事后我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至今一直未还款。听人说,借条超过三年便失效了,即使也不能胜诉。请问,该借条还有效吗?据此借条能胜诉吗?
律师解答
你的疑问实际上涉及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3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3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这一款规定是指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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